申请人:湖州浔福缘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禹杭天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00089号“卢森米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米兰”二字作为外国知名地名的含义较为弱化,且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具有特点的含义,不会使公众对商品产地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卢森米兰”,该标识中虽含有“米兰”,但“米兰”具有外国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且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有别于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