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689822号“宝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779997号“富宝 F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10544号“富宝 FU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017066号“金宝富JINBAOF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宝富”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部分“富宝”、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富宝”、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金宝富”在文字构成、读音、排列顺序上相同或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香精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