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传鑫
委托代理人:南京求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8557号“金陵满天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且已使用的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3289375号“满天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929号“金陵JIN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9856号“金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43794号“金陵快餐JINLING FAST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三以及引证商标四的显著文字,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日间托儿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