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福寿居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54792号“福寿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131162号“福寿商城FUSHOUSHANGCH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名称、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房地产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均为“福寿”,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网站设计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