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蕾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非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94880号“BIOLE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7632511号“LEADBIO及图”商标、第13552342号“宝灵曼BIOLEADMAN”商标、国际注册第1195861号“LEAD WITH PRIDE”商标、第6519257号“领先L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上具有较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成为申请人企业形象代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及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消毒剂、医用棉、兽医用化学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消毒剂、中药袋、兽医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 、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