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魔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一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82658号“魔方童艺美术馆 MORE FUN 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11193号“魔方工场 MOFANGWORKS”商标、第12909064号“小魔方”商标、第17821409号“23 魔方”商标、第19067777A号“IP 魔方及图”商标、第20538161号“E6 魔方”商标、第9900772号“金魔方及图”商标、第18039960号“魔芳 L'HUILE MIRACULEUS及图”商标、第13070767号“模坊 MORE FUN IT IS REAL FUN”商标、第17051778号“茂凡 MORE FUN”商标、第16846477号“魔方小镇 MOREFUN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魔方童艺美术馆 MORE FUN ART及图”与引证商标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魔方童艺美术馆”与引证商标一中文“魔方工场”、引证商标二“小魔方”、引证商标三“23 魔方”、引证商标四中文“IP 魔方”、引证商标五“E6 魔方”、引证商标六中文“金魔方”、引证商标七中文“魔芳”、引证商标十中文“魔方小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