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洁曦人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陕西高登国际品牌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282747号“wherever GAOD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6256号决定,于2016年08月12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此前做过市场调查并将该调查结果提交至商标局。该调查结果显示复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并没有投入实际使用。而且,商标局认定复审商标有效的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申请人有理由有证据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各项使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并不符合有效使用证据所应具备的各项要件。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以下证据(复印件):1、相关销售合同及对应收据;2、相关产品包装图片;3、相关产品网络宣传图片。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0年12月6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复审商标获得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2年12月15日至2015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内,系争商标注册人或经其许可的他人,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的三年时间内,于指定使用的商品上对该系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多份销售合同及对应收款收据,该些证据中虽然体现了复审商标的显著文字部分,但均未体现复审商品,且在没有相关销售发票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些合同得到了真实有效的商业履行,故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相关产品的包装图片,该些证据中虽部分体现了复审商标,但该份证据均为自制证据,且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仅为一份“瑞琛国际(香港)有限公司”的网页截图,仅凭该网页截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具体的商业使用情况,我委不予采信。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