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游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1484号“游戏日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566752号“游戏10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247082号“51游戏GAME.51.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969692号“7K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04370号“960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03243号“9211游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578994号“52PK游戏网.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5742230号“游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386929号“游戏65.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6651826号“YY游戏WAN.YY.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三、在第38类服务上很多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在先注册,应保持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官网及其他网站宣传截图、所获荣誉照片打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经评议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基于此,我委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我委评审意见书提出以下理由:申请商标中“日报”含义为“每天均出版的报纸”,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冲突。很多含有“日报”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表明“日报”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游戏日报”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有所区别,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已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