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36632号“八遍基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遍基金及图 22436632

阅读:168301 2018-05-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八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6632号“八遍基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99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76056号“让现在更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台州八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36632号“八遍基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4999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76056号“让现在更未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微信公众号、企业网站部分截图打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八遍基金及图”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36632号“八遍基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遍基金及图 224366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6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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