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仟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微企纵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25591号“QIAN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了第8575930号“仟众QIAN Z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086495号“QIAN Z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44660号“雪立方 SNOW 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618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969341号“鑫臣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未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部分“QIAN ZHONG”与引证商标一英文部分“QIAN ZHONG”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门插销、金属合页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五金器具”商品上在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铸钢、钢条、钢管、金属百叶窗、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管、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水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未锻造或半锻造的钢、铸钢、钢条、钢管、金属百叶窗、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管、普通金属合金、金属水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