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532422号“肉之家 meat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肉之家 meathome 22532422

阅读:73317 2018-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32422号“肉之家 meat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6510518号“肉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格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532422号“肉之家 meat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6510518号“肉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三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肉之家”及其相应含义英文“meathome”所构成,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肉之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532422号“肉之家 meat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肉之家 meathome 225324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5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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