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100448号“CLUB CL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UB CLIO 18100448

阅读:125552 2018-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珂莱欧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0448号“CLUB C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5390975号“CLUBCLIO”商标(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第17949984号“CLUBCLIO PROFESSIONAL”…

  申请人:珂莱欧化妆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100448号“CLUB CL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5390975号“CLUBCLIO”商标(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第17949984号“CLUBCLIO PROFESSIONAL”商标(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抄袭和抢注。申请人已针对引证商标一提出了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牙膏”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764581号“CLIO”商标(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受理通知书、引证商标二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洗面奶;洗衣剂;化妆品;化妆用棉签”商品上经我委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牙膏”上的注册申请,则商标局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香水;香料;面膜;洗发剂;肥皂;洁面霜;香精油;防晒剂”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面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主体识别部分均由“CLUBCLIO”构成,其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高度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商标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牙膏”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100448号“CLUB CLI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LUB CLIO 181004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54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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