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LSA-BRUNNEN OTTO RODEKOHR GMBH & CO.KG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5131号“VILSA NATURE'S PUREST MIRAC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G929872号“VILSA”商标(引证商标一)经变更与申请人为同一注册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与商标局引证的第G1003084号“VILAS”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