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424016号“飞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狗 22424016

阅读:56981 2018-05-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无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4016号“飞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06221号“飞狗Fei 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硬件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

  申请人:无码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睿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24016号“飞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06221号“飞狗Fei go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硬件咨询、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软件的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8547号撤销决定。二、引证商标在“技术项目研究”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于2017年9月27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17)第W018548号撤销决定。上述两份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第1590期《商标公告》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424016号“飞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狗 224240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5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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