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华灿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东悦英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00796号“华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8625188号“华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商标局撤销,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