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纤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国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456516号“纤淘QIANT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3734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纤淘QIANTAO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