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万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71350号“VVaiv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820877号图形商标、第3756225号图形商标、第15972720号“WELaIKER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设计风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