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汇金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045166号《关于第18136517号“旺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50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在被诉决定作出之时,第6567721号“旺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并未撤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被告在该事实基础上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妥。但在本案审理时,由于引证商标经查明确已撤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相应类似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告应当基于上述情势变更,重新针对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注册作出认定。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36类02、05、06、08群组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