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治市郊区长北王氏羊汤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72494号“王氏羊汤WANG SHI YANG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7168号“王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7112号“王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872206号“王氏食品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结构、外观视觉、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王氏羊汤”和对应拼音“WANG SHI YANG TANG”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王氏羊汤”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王氏”、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王氏食品”相比较,均含“王氏”文字,在含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9类肉、食用油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第29类肉汁、食用油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