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裕睿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49512号“ZHONGYU CA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346570号“中域 ZHO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35934号“中誉控股 ZHONG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1月27日即将到期。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良好的商誉。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报道及照片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期至2018年1月27日,现处于宽展期内。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ZHONGYU CAPITAL”中“CAPITAL”可译为“资产、资本”,将其使用在资本投资等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显著识别部分为“ZHONGYU”,与引证商标一、二中字母““ZHONGYU”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银行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不同,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宽展期内,但其注册与否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无需等待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