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海之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67557号“海之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4397888号“海讯网络 HaiX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注册,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