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沃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038835号“星球研究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986780号“Z星球 WWW.PPL419.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686616号“星球发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比较,虽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然为“星球研究所”文字,与申请人名义不一致,但申请商标应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