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洪福物业保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恒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68873号“爱家物业无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1983号“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5901号“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5902号“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081306号“爱家 AI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爱家物业无忧”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中显著标识部分“爱家”相比较,均含“爱家”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