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齐进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57398号“米浆记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241724号“米丘记忆 Miss you memo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89543号“米线记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577951号“米线记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26753号“米饭记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引证商标一、二、四已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米浆记忆”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米丘记忆”、引证商标二、三“米线记忆”、引证商标四“米饭记忆”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养老院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