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762517号“洋果园 YANGGUO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洋果园 YANGGUOYUAN 22762517

阅读:164765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邢台伶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信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2517号“洋果园 YANGGUO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18816号“G果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

  申请人:邢台伶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信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62517号“洋果园 YANGGUO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818816号“G果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中文有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因此,引证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果洋”文字可认读为“洋果”。申请商标由中文“洋果园”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YANGGUOYUAN”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洋果园”文字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762517号“洋果园 YANGGUOY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洋果园 YANGGUOYUAN 227625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51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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