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25578号“京城少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城少爷 23125578

阅读:132167 2018-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爱新觉罗•启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25578号“京城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98677号“京少爺 beijin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7832号“京少爺 beijinmaste…

  申请人:爱新觉罗•启媛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25578号“京城少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898677号“京少爺 beijin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77832号“京少爺 beijinmas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中的“少爷”文字并未产生不良影响。3、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京城少爷”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文字“京少爺”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奶茶(以奶为主)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不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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