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邹平万福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74126号“豪万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2151314号“豪联万福超市 HAOLIAN WAN FU SUPER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被商标局驳回其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8385号“INTERSCHUT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45412号“御正港品名客佳 YZGPMKJ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54600号“幸运鸡 LUCKY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