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天下快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0223号“天下快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7900547号“天天快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明显不同,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中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