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人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时间财富网络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965090号“求财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要产品、行业特点独创设计的,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本身含义为祈福,是一种良好的祝愿,其与指定使用的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并没有关联,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作标识用在指定的备办宴席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