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赞那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68256号“赞那度ZANAD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890022号“赞那度zana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目前该案件处于审查阶段,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赞那度”在360搜索、百度搜索的结果;
2、“赞那度”微信、微博截图;
3、“赞那度”官网截图;
4、展会信息及活动照片;
5、媒体报道网页及链接汇总。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