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REUGDENHIL工业和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586593号“HOLLANDIA STRE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HOLLANDIA STREET”及图形组成,其整体与国际注册第1322468号“LACTOJO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179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83092号“FeRto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14904号“老皇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有所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