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百世得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吉都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7日对第14802173号“百世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7863192号“百世得ZGTZ及图”商标(以下称称引证商标一)、第9878708号“白世得”商标(以下称称引证商标二)、第9878709号“佰世得”商标(以下称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部分使用及宣传资料复印件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第158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类“染料;染料木;颜料;石棉颜料;饮料色素;制革用墨;油漆;粉刷用石灰浆;防火漆;木材防腐剂”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在第19类“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等商品上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三已经在第19类“混凝土建筑构件;砖;防火水泥涂料;建筑用塑料管”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中文“百世德”,其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百世得”、“白世得”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或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油漆;粉刷用石灰浆;防火漆”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销售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在“油漆;粉刷用石灰浆;防火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染料;染料木;颜料;石棉颜料;饮料色素;制革用墨;木材防腐剂”商品与三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条规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在先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以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本案申请人主张的引证商标属于已注册商标,并且我委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有未注册商标使用在与“染料;染料木;颜料;石棉颜料;饮料色素;制革用墨;木材防腐剂”相类似的商品上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这些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证据也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油漆;粉刷用石灰浆;防火漆”上予以无效宣告,在“染料;染料木;颜料;石棉颜料;饮料色素;制革用墨;木材防腐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