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155461号“报业地铁传媒NM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报业地铁传媒NMM及图 23155461

阅读:133784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习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55461号“报业地铁传媒N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2729835号图形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

  申请人:深圳报业地铁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习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55461号“报业地铁传媒NM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22729835号图形商标经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074367号“NNMM”商标、第18400266号“娜么美NMM及图”商标、第13492242号“INSTAFABRIC及图”商标、第5837459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155461号“报业地铁传媒NM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报业地铁传媒NMM及图 231554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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