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潮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254849号“社工里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080216号“东里手工DONGLIBREWERY”商标、第17830788号“东里水肥猪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