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86826号“崇德工作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864965号“崇德及图”商标、第21626974号“崇德李霖有约及图”商标、第18490481号“崇德教育 4QVIRTUES WORSHIP及图”商标、第18829809号“崇德少年崇德THE YOU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商标注册申请审理中,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信息资料、部分含有“崇德”商标的注册信息资料、申请人企业宣传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商标局决定驳回,该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崇德工作室”与引证商标三相对独立的主要识别部分“崇德”、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崇德少年崇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书籍出版、娱乐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分别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诸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