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MPUS FUR CHRISTUS SCHWEIZ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10797号“THE FOU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925973号“Four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61568号“FOUR PAW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8500号“四兄弟FOUR BROTHERS F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861055号“THE FOUR ELEME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22852号“弯的 F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25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