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ANTAFLIX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22043号“ONE WORLD ONE SCR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780365号“World Screen Gol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ONE WORLD ONE SCREEN”含义为“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屏幕”,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ONE WORLD ONE SCREEN”,亦如申请人所述含义可译为“同一个世界同一个屏幕” ,以此作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裤子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识别为对其商品的宣传用语,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性之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