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24347号“飞凡通FFAN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7631号“飛凡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局引证的第21129568号“飞凡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商标局引证的第3205598号“班尼路BALE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