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524347号“飞凡通FFANP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凡通FFANPAY及图 21524347

阅读:107828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24347号“飞凡通FFAN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7631号“飛凡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局引证的第211295…

  申请人:上海新飞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524347号“飞凡通FFANPA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4127631号“飛凡及图”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于2018年3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商标局引证的第21129568号“飞凡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商标局引证的第3205598号“班尼路BALEN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无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524347号“飞凡通FFANP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飞凡通FFANPAY及图 2152434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5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