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DC科米克斯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89930号“神奇女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276225号“神奇四侠FANTASTICF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2.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恳请暂缓本案的审理。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原件、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媒体报道相关广告宣传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商标授权审查中除了考虑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同时,也要适当考虑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和主观意思表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同意书(经过公证认证)。鉴于商标权属于私权,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尚有差异。因此,本案中,不再认定申请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游戏机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