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莆田市天宸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045551号“连天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及营业执照。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49153号“连天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3383号“连天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一定区别。据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