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045220号“连天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连天班及图 22045220

阅读:90072 2018-06-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莆田市天宸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045220号“连天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及营业执照。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49085号“连天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13…

  申请人:莆田市天宸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博深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2045220号“连天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共存声明及营业执照。

  我委经审理查明认为,申请人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8049085号“连天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441370号“连天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已达成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有一定区别。据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045220号“连天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连天班及图 2204522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54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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