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恒安泰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梦技(厦门)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07058号“恒安泰HONON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080677号图形商标、第22127030号“Gdeer及图”商标、第20202465号“鹿鸣会LUMINGHUI及图”商标、第6168663号“瓯鹿OULU及图”商标、第19288860号“张家鹿苑ZHANGJIALUYUAN及图”商标、第10425948号“大东北货栈及图”商标、第5398405号“鹿怡GOODDEER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