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象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7834751号“ZOJIR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29049号“ZOJIRUSHI”商标经异议不予注册,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ZOJIRUSHI”及图形组合而成,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772451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