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誉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17502号“粤港证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68879号“粤港”商标、第13512157号“港粤GANGYUE及图”商标、第11863949号“粤港粥铺 光记及图”商标、第20212207A号“粤港汤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含义、呼叫、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在先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是广东省政府重点关注和培育的金融证券投资类品牌,申请人亦是广东省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融资担保的龙头企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四、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的经营方向、地域不同,双方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及其他例证商标信息;2、申请人营业执照、官方平台页面、办公场所等照片;3、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资料;4、相关媒体报道、审计报告、所获荣誉照片;5、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中国银监会广东监管局批复文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粤港证券”,其显著认读认读部分“粤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文字“粤港”相同,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之汉字组合“港粤”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四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经营方向、所处地域是否相同,不是判定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