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三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04395号“归来遵义•长征之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纪念意义。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遵义”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申请商标使用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