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云媒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055117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60795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网页信息及媒体报道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M”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m及图”在设计手法、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