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启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70288号“赤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579063号商标经商标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且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决定已生效,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