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垸树(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716402号“垸树文化 EVER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707566号“EVERGREEN SP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84247号“常青藤教育 EVER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23651号“EVERGRE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9883号“常青藤英文教育中心EVERGRE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予初步审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及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三中的英文“EVERGREEN”,且含义相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以外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流动图书馆、娱乐服务、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