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传嘉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982533号“北广之星WWW.CUCSTAR.CNCUC200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18184号“C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321099号“CU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21783号“CU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除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之外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二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二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委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CUC”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三“CUG”字母构成基本相同仅一字母不同,已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除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之外的培训、组织体育比赛等服务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文娱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三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