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瀛万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164262号“捕鱼淘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捕鱼淘金”构成,指定使用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1日